學務組業務處理標準流程
業務處理程序作業範圍 |
|||
業務項目 |
SOP_12
拾物招領作業範圍 |
||
作業步驟 |
(1).遺失物品者,向學務組登記。 (2).拾獲物品者,送學務組登記。 |
||
作業要領 |
(1).拾物內有失主識別證明者,送系轉交或通知失主認領。 (2).拾物內無失主識別證明者,於本組網站公告及放置失物櫃認領。 (3).無人認領之失物每滿一年整理後,移交本部愛心委員會處理。 (4).期末給予拾物(金)不昧之同學適當獎勵。 |
||
法令依據 |
依據民法第803條至1203條規定及本部慣例(請教法律系提供意見)。 |
||
協調單位 |
(1).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 (2).軍訓室值班室 |
||
注意事項 |
失物招領資訊經公告逾六個月無人認領即可: |
||
|
(1).依民法規定將其物交予原拾得人,歸其所有。 |
||
(2). |
原拾得人若拒收,屬現金部份及有價值物品變賣款項可轉入本校學生急難救助金帳戶,無價值之無主物以銷毀方式處理。 |
|
|
|
|
拾物:業務處理程序 |
|
|
|
|
|
失物:業務處理程序 |
|